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
(通办发〔2013〕7号)
通州、崇川、港闸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依法、有序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确保“拆得稳、拆得好、拆得快,拆得让群众满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590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房屋征收管理体制
按照“市级服务、区级推进、街办实施”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市区房屋征收管理体制。
(一)建立健全三级征收管理体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为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政策研究、协调、指导、考核和行业准入管理。区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责任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房屋征收各项规定,推进依法、规范征收。各镇(街道)成立征收工作站(中心),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的具体工作。征收工作站(中心)接受镇(街道)和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双重领导,绩效考核以区房屋征收部门考核为主。
(二)规范征收实施中的购买服务。原有的房屋拆迁企业一律不得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征收工作站(中心)可通过购买服务,选择征收服务机构,从事协助调查、登记、宣传等工作。征收服务机构的选择,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下,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结果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严禁将招投标工作以任何形式下放到镇(街道)。征收工作站(中心)与选定的征收服务机构签订劳务外派合同,按合同选派人员、支付服务费用。征收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二、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程序
市区房屋征收项目要严格按照入户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公开、补偿方案拟定、组织方案论证、走访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项目启动审查等规定程序实施,确保征收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三)严格落实政府主导的入户调查和结果公开制度。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与项目所在的镇(街道)征收工作站(中心)及征收评估机构的人员共同组成调查工作小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区法院、监察、法制、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会商、认定和处理,市房管、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不得将调查登记工作委托给征收评估机构或征收服务机构单独实施。房屋调查登记以及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办法由市统一制定。
调查结果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统一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要及时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
(四)严格落实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制度。区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程序合法、补偿标准合理、政策依据明确等原则,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五)严格落实基层干部入户走访征求意见制度。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后,除在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或征收现场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外,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镇(街道)征收工作站(中心)选派人员上门入户,实地走访,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的依据。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工作站(中心)开展入户征求意见工作的,必须有征收工作站(中心)正式工作人员参加,征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单独入户。
(六)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所有的房屋征收项目,在项目实施之前,必须全部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启动。
(七)严格落实方案异议听证制度。对征收范围内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旧城区改建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将听证会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八)严格落实项目启动审查制度。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区法院、监察、法制、发改、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征收决定前期的各个程序性环节进行严格审查,据此直接作出征收决定,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对有意回避征收或征收程序不规范的,由市监察、法制部门及时核实处理。对于因建设需要抢抓工期的项目,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由市规划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提出项目位置范围(红线)及规划用途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可实施协议搬迁。
三、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实施行为
(九)进一步规范补偿洽谈主体资格。镇(街道)征收工作站(中心)的公职人员为征收补偿的洽谈主体,区房屋征收部门为签约主体,征收服务机构外派的劳务人员为协助洽谈人员,通过编入工作小组的形式参与洽谈,不得单独与被征收人商谈征收补偿事宜。
(十)进一步强化征收行业准入管理。要建立健全从业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对评估机构、征收服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评定的等级与市场准入挂钩。市房管局要牵头制定征收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具体管理规定。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十一)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要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房屋征收工作从业人员(含征收工作站、征收评估机构、征收服务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市房管局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凭证上岗,在入户商谈或评估时必须挂牌服务。各区不得自行发放上岗资格类证件,不得选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从业。加强从业人员队伍信用管理。凡在征收工作中,有恐吓、威胁、停水、停电、断路等逼迫搬迁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6个月内停止上岗执业,情节严重的,吊销上岗证,如劳务外派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同时暂停与其所在征收服务机构的服务合约。触犯法律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理。
(十二)进一步强化征收信息公开。要强化征收政策、征收范围、补偿标准、补偿安置结果的全过程、全方位公开。各区除以动员会、编发资料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外,还应在区政府(管委会)网站设立征收政策专栏,接受被征收人的查阅和监督;每户补偿结果必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严禁签订空白协议。
(十三)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纠纷调处机制。市房屋征收纠纷调处中心要强化全市房屋征收纠纷调解的指导、监督、协调、推进等功能,区房屋征收纠纷调处中心和镇(街道)征收工作站(中心)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和职责范围内房屋征收纠纷的具体调处工作。要继续完善房屋征收纠纷的排查、预警、处置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处,确保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进一步强化对征收工作的监督考核
(十四)加大基层日常管理力度。各区政府(管委会)尽快制定完善辖区内征收工作站(中心)考核管理办法,可对具体从事征收工作人员发放专项补贴,对长期工作在征收一线、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反映良好的干部,要优先考虑评先评优和提拔任用。对因管理缺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直至严肃处理。
(十五)发挥涉迁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带头作用。涉及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动迁的,一律按简易程序直接启动评估、洽谈,且应当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带头签约、拆除,签约拆除工作由区组织推进实施,监察部门督办。逾期未签约的市级单位,由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市监察部门会同市组织、法制、房管等部门现场勘察、保全证据后,限期先拆除,再商谈补偿、安置事宜。限期仍未拆除的,市监察部门会同市组织部门,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为被征收人的,应当带头签约、动迁,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负责帮拆。限期未拆除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对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梳理排查,及时掌握征收范围内作为被征收人的公职人员的表现,报市级机关作风建设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机关作风建设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建立考核督查制度,将公职人员是否积极支持征收工作列入市级机关综合绩效考评内容。
(十六)严格落实定期巡查制度。市房管局要会同市组织、政法、监察、法制等部门,定期对各区执行征收政策、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纳入对区委、区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年度考核。对社会闲杂人员、黑恶势力介入、扰乱房屋征收秩序的,政法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加大打击力度。
(十七)完善“平安征收”考核办法。市房管局会同市政法、监察等部门制定“平安征收”考核办法。对评估机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评定等级与市场准入相挂钩,对有不良记录、评定等级较低的,暂停市场准入,待整改合格后方可准入从事房屋征收工作。
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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