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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房屋征收拆迁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12-05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南通市房屋征收拆迁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房发〔2012137号)

 

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各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各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

为深化房屋征收拆迁规范化管理,创树“平安拆迁”品牌,努力打造诚信企业,进一步提升行业形象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关于加强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建设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意见》及上级有关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工作的要求,现将《南通市房屋征收拆迁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按要求贯彻落实,如在实施中有好的修改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1、《南通市房屋征收拆迁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2、《南通市房屋征收拆迁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

3、《房屋征收拆迁企业信用档案》样表

 

 

 

一二年七月二十二

 

 

 

 

 

 

 

 

 

 

 

附件一

南通市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

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房屋征收(拆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评估行为,提升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屋征收(拆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立信用档案系统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档案,是指反映和评价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诚信度、文明服务行为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活动的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和信用等级评定,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工作及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信用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城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档案内容

第六条  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征收(拆迁)、评估上岗人员情况、征收(拆迁)、评估项目实施情况、资质年检、平安征收(拆迁)、评估考评等情况。

(二)良好行为信息。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征收(拆迁)、评估活动中受到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镇、街政府行政部门奖励、表彰、认定等情况。

(三)不良行为信息。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征收(拆迁)、评估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规范制度,采用暴力等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以及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  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良好行为信息记录:

(一)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积极贯彻实施“三评六制”,表现突出的;

(二)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获得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表彰的;

(三)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能及时优质高效地完成单个房屋征收(拆区)、评估项目受到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镇、街政府表彰或奖励的;

(四)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在房屋征收(拆迁)评估中工作突出,获得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镇、街政府部门表彰的;

(五)经市、县(市)征收(拆迁)主管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第八条  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一)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政府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政府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的;

(四)被房屋征收部门限期整改的;

(五)在征收(拆迁)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六)单位从业人员在征收(拆迁)、评估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

(七)违反征收(拆迁)、评估行业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八)违反“三评六制”制度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三章  信用档案采集和认定

第九条  信用档案资料主要采取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自行申报,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日常采集和社会提供的方式。

第十条  基本信息及人员信息采取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自行申报方式,各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应当在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的15日内向市、县(市)、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报送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备案表,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信用系统每季度至少追加和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自行申报的信用档案资料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向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经认定后归入本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同时在信用系统中予以变更或者删除。

第十二条  信用档案资料的认定,以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四)经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四个等级,分别采用★★★★、★★★、★★、★标示。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四星级,评定分值在10090分(含90分)之间的为三星级,评定分值在9080(含80分)分之间的为二星级,评定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为一星级。

具体评分办法在《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中规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和年终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

(一)即时评价。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将认证后的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即时记录入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并通过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的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布。

(二)年终信用等级评定。每年年终根据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当年各种信用档案资料情况评定信用等级,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在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信息网站向社会公示暂定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或者个人对暂定结果有异议的,县(市)辖区内的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共同复核;市区的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可以直接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后最终确定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等级,记入信用档案,于每年的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信用等级评定正式结果。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等级作为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投标(推荐)、资质管理、评优和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加分的倒扣分,应当减分的加倍减分。

 

第五章  信用档案公布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公布包括信用档案的公示和信用档案的查询。

市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同时将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南通市房地产信息网等向社会公示,提供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档案网上记录期限(即公示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该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终止。

(二)良好行为信息,记录期限为该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或者个人受到表彰,获取荣誉称号的有效期。

(三)不良行为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按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等级划分,四星级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记录期限为三个月;三星级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记录期限为六个月;二星级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记录期限为一年;一星级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记录期限为二年。

(四)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三年,记录期限内不得到其他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担任同类职务。

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因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被注销资质的,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五年,记录期限内不允许到其他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担任同类职务。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撤消网上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实地考察验收后,对整改效果良好的,可从网上撤消记录,但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相应扣分。

第二十一条  建立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申诉制度。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对公示的信用信息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房屋征收部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档案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和公布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南通市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

评估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南通市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四个等级,分别采用★★★★、★★★、★★、★标示。

第三条 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四星级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为信用优秀,评定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

(二)三星级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为信用良好,评定得分在10090分(含90分)之间;

(三)二星级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为信用一般,评定得分在9080分(含80分)之间;

(四)一星级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为信用不良,评定得分在80分以下。

新成立的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当年未有工程承接也无相关信用记录的,年终信用等级评定时最高可定为二星级;其他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如当年未有工程承接也无相关信用记录的,上年度信用等级为四星级和三星级的,年终信用等级评定时最高可定为三星级,上年度信用等级为二星级和一星级的,年终信用等级评定时最高可定为二星级。

第四条 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2分、10分、8分、6分;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二)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实施的单个项目(标段)受到属地政府拆迁推进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加4分;单个项目(标段)在许可期限(不含延期)内全部完成,且无投诉上访的加2分。

(三)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1分。

(四)经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比照本条(一)、(二)、(三)项目分值加分。

第五条 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拆迁业务;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

3、擅自将单个拆迁项目(标段)转让他人实施的;

4、挪用拆迁专项资金的;

5、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6、承接的拆迁工程(标段),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给后续拆迁带来严重影响的;

7、发生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经查证属本单位及相关人员造成的;

8、被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9、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1、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本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拆迁项目(标段)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3、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负有直接责任;

4、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

5、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变更后不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等变更手续;

6、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3分:

1、未按规定签订委托拆迁(评估)合同及报备手续;

2、拆迁人、被拆迁人、属地政府推进部门的投诉未及时解决,经查证属实;

3、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统计报表及信用信息;

4、未按“十公示一监督”要求在现场公示相关内容;

5、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6、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拆迁上岗证。

(四)经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比照本条(一)、(二)、(三)项目分值减分。

第六条 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第七条 累计减分10分(含10分)以上的,不能评定为四星级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累计减分20分(含20分)以上的,不能评定为三星级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累计减分25分(含25分)以上的,直接评定为二星级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累计减分30分(含30分)以上的,直接评定为一星级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第八条 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加分的倒扣分,应当减分的加倍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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